各平台高管深度解读P2P网贷暂行管理办法

日期:2016-08-25 / 人气: / 来源:本站

各平台高管深度解读P2P网贷暂行管理办法

8月24日下午,银监会等4部委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细则一出,各平台CEO都开始对其进行解读

融道网·生菜金融副总经理郑海阳:网贷限额导致三输

互联网金融之所以得到了国家的支持和认可,是因为它在解决中小微企业方面所起到的作用。央行把500万元以下的贷款定为“小微贷款”,但是却把企业借款限制在100万元以内,这显然是不符合中小微企业的经营的现实需要。以融道网和宝山区推出的上海首家区级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平台——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宝山)平台为例,2015年共为92家次中小微企业完成了1.16亿元的贷款,平均单笔贷款额度为126.09万元,其中25家次从P2P贷款4436.1万元,平均单笔贷款更是达到了177.44万元,66家从银行获得贷款7196万元,平均单笔贷款也达到了109.03万元。显然,限定100万的额度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

另一方面,中小微企业从P2P平台获得经营性贷款,有相当大的比例也是用银行无法接受的房产(如非清房、无备用房、已经抵押只能做二抵等)来进行抵押,如果在银行不愿意做的情况下,又不允许P2P做这些抵押物有瑕疵的业务,中小微企业好不容易获得的融资渠道又被堵上,对中小微企业而言伤害反而更大。

更何况,房产抵押贷款在目前的情况下,不管是对于投资人还是借款人都是优质资产,如果无法从事100万以上的业务,相当于无形中加大了P2P平台的风险,也减少了投资人的选择。

诚然,出台这个限额是考虑了风险分散的因素,但是在没有配套措施的情况下,这一细则想要落地其实并不现实。如果没有一个类似于央行的征信系统的借贷信息共享系统,如何能够得知借款人或企业是否超出了借贷的限度?也同样无法知晓借款人或企业是否在多家P2P进行借款。所以这个限额在具体操作层面,执法成本也是很高的。

就如同就好比房地产非普通住宅的认定标准,可以有两个标准,一是按均价算,成交价不能超过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4倍;另一是按总价算,如上海内环内住宅总价大于450万元——显然在上海内环内,这个标准是太低了,根本就不是一个合理的“非普通住宅”的价位。

所以,限额对于中小企业,p2p平台和投资人三方可以说是“三输”。

PPmoney万惠联合创始人胡新:

如何看待这个限额,金融的风险跟融资的额度有必然的联系吗?

我感觉虽然没有必然关系,但是还是有一定的关系。

央行行长周小川曾经讲过一段话,他说:无论传统金融机构还是P2P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都要推出一些针对小额支付技术设计的金融产品。要设计单笔交易和日交易的限额,这样即便是发生的损失,也可以让风险相对较小。

我觉得周行长这么讲有一定道理,目前这个限额的设计,也是在周行长大的思想之下设定,至少能保证单笔的损失相对来讲比较小。

当然我觉得,整体的限额这个规定,其实落地起来是有一定难度的,有很多条款值得商榷。比如,有一个人他有一个房产,要去平台里面借款40万元,他要找两个平台,那他怎么抵押呢?这种情况就让借款人特别尴尬了。20万限额,人均100万,这样的设计科不科学?我觉得像这些细节,都是在落地的过程中需要我们充分考虑、充分商榷的。

同一借款人在同一平台上最高只能借款一百万,这种会不会倒逼很多互金平台转变业务发展或者倒闭呢?消费金融这块会不会竞争越来越激烈?PPmoney做这块的优势在哪里?

会不会逼倒很多平台呢?可能也是一个趋势。对于很多做大额资产为主的或者是只做大额资产平台来讲,我觉得“穷则思变、变则通、通则达”。

对我们这些从业者来讲,未来小额分散肯定是一个大趋势。所以一定会让很多做大额资产的平台积极转型。

捷越王晓婷:网贷监管细则落地 行业发展方向确立

8月24日下午,银监会就《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情况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了《暂行办法》,共八章四十七条,为网贷行业的规范发展提供了制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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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实践者,北京捷越联合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创始人王晓婷也在第一时间对《暂行办法》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解读。她表示,去年年底的征求意见稿出了之后,行业内都在期待《暂行办法》的出台,此办法与之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对一些条框进行了细化和明确,为平台未来发展指明了方向。

据悉,《暂行办法》以负面清单形式划定了业务边界,明确提出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并根据此前的征求意见,增设不得从事债权转让行为、不得提供融资信息中介服务的高风险领域等内容,对打着网贷旗号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实施市场退出。在具体的负面清单内容中,还包括了网络借贷平台不得发售金融理财产品、不得开展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权转让等十三项禁止性行为。王晓婷表示,这些就对平台的相关业务划定了红线,不符合监管要求的,肯定需要尽快调整或转型或退出市场。

对于本周内网传的借款额的规定,《暂行办法》做出了明确,划定了借款人的借款上限。王晓婷介绍说,规定对以大额借款标的为主的网贷平台业务以及部分较高金额的借款业务影响比较大,面临业务转型的局面,例如现在一些平台中的房贷抵押、高端车辆抵押业务以及其他业务等,多数是超过这个限额的,这些业务就需要调整。网络借贷金额以小额为主,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对于平台风控来说,可以有效防范风险过度集中,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但王晓婷也指出,这个限额规定需要行业内尽快建立一个统一的信息共享系统,因为目前信息不透明,很多借贷信息很难做到确认。

关于近期热议的资金存管,《暂行办法》要求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规定对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实行分账管理,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资金存管机构与网贷机构应明确约定各方责任边界。据悉,银监会下一步将尽快发布网贷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具体办法。王晓婷表示,平台也都期待具体办法的出台,从而进一步指导平台与银行在资金存管业务活动中更加顺畅运行。

与征求意见稿过渡期18个月不同,《暂行办法》给出的过渡期只有12个月,要求在一年内通过采取自查自纠、清理整顿、分类处置等措施,净化市场环境,促进机构规范发展。王晓婷表示,这个时间对平台来说,可能任务还是比较重的。但同时,《暂行办法》已经给出了比较详细的业务规则,明确了网贷平台的业务边界,一年的时间,相信平台有足够的时间进行调整,加之去年12月的征求意见稿出了之后多数平台其实都在积极进行合规调整,以符合监管的要求。

此外,《暂行办法》还明确对出借人进行风险揭示,明确出借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并设置借款人和出借人的义务、合格出借人条件,明确对出借人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和实施分级管理,通过风险揭示等措施保障出借人知情权和决策权。

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广州e贷总裁方颂观点

1.从去年12月28日现在8月24日,到现在8个月实时间落地,总的来说还是比较及时的。是配合专项整治的,两者定位是不同的,专项整治是打击非法,管理办法是引导合法。两者的配套,有利于行业的平稳的过渡发展。

2,比较大的改变,是双负责原则,银监对网贷业务活动实施日常行为监管,地方金融主管部门负责网贷机构监管,大家齐抓共管是个好事,互联网金融是跨地域的,地方金融主管部门是严格按区域依法行政的,不能跨区域执法,在日常监管过程中,也出现过是按注册地还是实际经营地监管,地方金融部门都有争议;对宽跨区域行为的联动和管理,由银监会牵头管理,有助于对网贷形成更好的管理。

3.《办法》在整个的制度安排理念上是坚持规范与发展并举,强调事前事后行为监管;一方面可定了互联网金融存在的意义,没有为设定准入门槛,为网贷行业的创新发展预留了一定空间。

麻袋理财总经理黄海旻表示, 办法与征求意见稿相比主要有两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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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贷款限额20万,企业贷款限额100万,跨平台合计100万和500万,金额上限规定有利于资产模式为个人信用贷款的平台,这些平台的贷款额度一般都在20万元以下,对于车贷和房贷等上百万贷款额度的平台,影响会比较大。特别是企业贷款,目前贷款额度普遍在几百万和几千万之间,影响会更大。

对于业界讨论规定的限额是否有更改的可能,我们判断下来几乎没有。 监管层本身定位网贷行业为小额分散,不希望与传统金融进行正面竞争,要维持目前固有的金融格局,所以网贷行业只能做小额借贷。平台做不下去,淘汰或主动退出这个行业,只剩余一些大的规范平台,就是监管的目的,有利于风险控制。

2、办法给出了12个月的过渡期,比意见稿的18个月缩短,说明监管层希望尽快规范网贷行业,因此对大额业务的平台来说是很大的挑战,主要资产为企业贷款的平台很难短期转型为个人信用贷款,不少平台可能会被淘汰出局。同时对于监管层来说也是一个考验,需要在12个月内尽快上线数据共享平台,否则监管无法知道一个自然人或法人在不同平台的贷款总额情况。

小牛金服执行总裁刘金科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观点解读

今日下午,银监会就《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情况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其中对于现有平台运营最具杀伤力的莫过于对平台提出了借款“限额”要求。

事实上从去年12月银监会同工信部等部门联合研究起草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就已经提出了,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并且网络借贷平台应当根据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机构的单笔借款上线和借款余额上限,防范信贷集中风险。

因此目前的暂行管理办法中,出现这样的规定是有一定道理的,监管层的目的就是让其做小额分散的“普惠金融”,而不是跟银行去竞争,因为网络借贷平台就是作为银行传统金融业的一种有效补充而发展壮大,去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这才是监管层希望看到的一个局面。

如果《暂行办法》真的落地,会对一些做大额标的平台有很大影响,互联网金融的存在与发展就是弥补现有金融体系的不足,其业务模式从大额向小额调整是未来的趋势。好在《暂行办法》考虑到避免给平台造成较大的冲击,给出了12个月的过渡期安排,并且要求过渡期内网络借贷平台需要通过采取自查自纠,清理整顿、分类处置等措施,从而促进行业的规范发展,这个再次说明了监管层对这个行业的态度是支持和理解的。

《暂行办法》中,还明确了监管主体,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网贷业务活动实施行为监管,制定网贷业务活动监管制度,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网贷的机构监管。监管主体的明确,意味着行业以后在监管体系里会运作的更为规范。

《办法》提到了,在政策安排上允许网贷机构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担保或者与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合作,并且规定了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实行分账管理,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

这里重点说明的事,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也就是说,在资金存管上,银监会要求平台直接存管,银行为P2P平台开设存管账户,投资人和借款人的独立个人存管账户、风险备用金账户和担保公司账户等,投资者的未投标资金由银行直接监管。

而目前想要实现银行资金存管的平台,不仅需要在地方金融办备案登记,还要求取得ICP经营许可证。

团贷网创始人兼CEO唐军的看法:

首先,《监管意见》的出台是在意料之中的。

政策正式出台,让我们这个行业有了合法的社会地位,作为国家认可的、由银监会监管的一个行业,以后我们做很多事情都是名正言顺的,不会再受到社会的歧视和各种负面舆论的影响。

我们姑且不去说它的内容完不完善,未来会不会根据行业、市场的发展有一些大的改动或者改变,单单是确立了合法的社会地位,对行业及企业而言,就是非常大的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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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还提到“避免刑事执法混乱”等,这一点就从更大程度上保护了行业。此前一些执法不严谨的地区,是有一些执法混乱的现象的。所以,我觉得监管层是非常有智慧的,也是经过了深入调研和思考的。

政策的具体内容方面,监管要求怎么做我们就怎么去做。目前看来,我们完全能够达到标准。如果有小部分内容增减,我们也会尽快地去整改,快速地跟监管意见吻合。所以,政策的正式出台,对我们不会有什么不好的影响,只会增强我们的公信力。

神仙有财CEO惠轶重点解读《办法》借款限额:

本次监管意见明确对限额的规定,体现了监管部门在当前经济和金融形势下,整体监管的一致性,在过去几年相对比较宽松的金融环境和货币环境下,金融机构和类金融机构过度信贷化的趋势非常明显,各种机构采用各种手段和方法,都在从事本质上的银行信贷业务,这给整体金融环境带来了风险,而本次网贷监管意见对于限额的明确规定,实际上是与不久前限定银行理财资金、资管资金进入非标投资的思路是一致的,就是让银行的归银行,传统信贷业务,特别是大额信贷业务是银行的强项,那就让银行把这部分做好,把风险管住,而小微信贷、普惠金融银行没有精力做,就放开给互联网企业做,但前提是不产生系统性的风险,从整体金融发展的角度,我认为这样的监管思路是正确的。

第二点,从P2P企业来讲,通过这次监管细则的明确,需要更加清楚的认识自己的定位,P2P的定位就是小微,就是普惠金融,而不是再造一个银行,在未来P2P发展中,平台一定要非常明确信息中介的这个定位,通过先进的技术,把信息中介、效率提升的事情做好,而不是通过各种方式希望把自己变身成一个类似银行的金融机构。

第三点,监管意见发布后,已有业务如何转型是一个大问题,据不完全统计,目前现存的不符合限额限制的P2P资产有几千亿之多,对于这一部分历史业务,需要有监管智慧,,不能简单粗暴一刀切,需要P2P平台和监管机构高度配合,甚至需要传统金融机构的配合,才能完成平滑的过度和转移。

作者:中立达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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