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法草案四审 放开评估从业者准入门槛

日期:2016-08-16 / 人气: / 来源:本站

  本报记者王峰北京报道

  2006年成立草案起草组至今,历经十年,资产评估草案在6月27日开始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迎来四审

  6月27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审议情况报告时介绍,草案经过三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对三审稿的修改,主要体现了简政放权的趋势。

  比如将三审稿中的“评估师”改为“评估从业人员”,就是顺应国务院已经取消了对有关评估师职业资格的行政许可。据了解,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应当体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放开评估从业人员的准入门槛,允许评估师以外的具有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人员在评估机构中从事评估业务。

  此外,为了使评估师资格考试与评估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改革相适应,草案明确评估师资格考试由相关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组织。在简政放权的要求下,草案中评估行业监管部门的层级也由“省级以上”修改为“设区的市级以上”。

  另外,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十三条规定,评估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执业风险基金。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评估机构根据业务需要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完善风险防范机制;或者自愿办理职业责任保险。

  据了解,资产评估法草案在2012年2月提交一审,期间争议颇大,仅二审和三审之间就相隔两年。在6月27日下午的四审中,多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赞成审议通过这部法律。

  目前,我国共有1.4万多家评估机构,,评估师人数已经超过13万,从业人员60多万。资产评估业务已经成为与注册会计师、律师并驾齐驱的三大中介服务业之一。

  资产评估法通过后,对评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将加强。

  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在上世纪80年代产生,已形成房地产、土地、矿业权、保险公估和旧机动车鉴定等六大类机构。

  1991年11月16日,国务院颁布《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这是我国第一部、亦是唯一一部针对评估而专门颁布的行政法规,但该法规侧重于处置国有资产的评估规范,无法满足市场经济发展对于评估立法的要求。

  我国于2006年成立了草案起草组,2012年2月,资产评估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2013年8月草案提交二审。

  但在即将满两年后,草案才于2015年8月提交三审。按照立法法的规定,法律案搁置审议满两年的将终止审议,《中国人大》杂志的报道称,再次激活透露出该法立法难度值颇高。

  仅在2013年8月资产评估法草案二审后,一个月内收集的面向社会公开征求的意见就高达32642条。审议期间,关于资产评估行业的一些重大制度也发生了变化。

  最明显的即为相关的行政审批被取消。草案二审后,国务院分批取消了资产评估师、土地估价师、矿业权评估师、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等职业资格准入,同时中办、国办印发了《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

  草案本来规定了评估师执业注册制度,但为了“体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放开从业人员的资格准入,将评估机构的设立审批改为事后备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相关负责人6月27日作草案说明时介绍。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草案的重要立足之一在于规范评估行为,明确评估专业人员和评估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但在规范和监督资产评估机构和从业人员方面,尚需解决“多龙治水”的机制问题。

  有接近立法人士介绍,对于资产评估行业的统一监管问题,立法部门一直想解决,但是现在看来,尚不具备条件。

  此前审议的草案中曾规定国务院建立由财政部门牵头的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协调配合机制,负责协调和指导评估行业发展。

  目前的草案并没有规定具体牵头负责统筹协调的责任部门,而采取了各职能部门按职责条块管理的监管模式。这被有的委员认为,容易出现部门之间边界不清、多头管理、职能交叉等问题。

  由此,其他措施被寄予起到规范和监督作用,比如强调行业协会的监管职责。“我认为加强行业协会的力量非常重要,能够进一步划定政府和市场的,但也要加强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防止协会成为‘二政府’。”上述人士认为。

  加强监管的部分原因是资产评估行业的门槛降低了。

  在第四次审议资产评估法草案时,也有委员提出应该加大对机构和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作者:中立达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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