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富通2号 海富通中证100指数(LOF)

日期:2016-08-05 / 人气: / 来源:本站

海富通2号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更新招募说明书

海富通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海富通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经2009年

8月3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879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于2009年10月30日正式生效。本基金类型为上市契约型式。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海富通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的定期更新,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基

金管理人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基金一定盈利,也不最低收益。当投资者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

低于投资者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

经济、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

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本基

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5年10月30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2015年9月30日。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更新招募说明书

目录

第一节绪言......................................................5-1-1

第二节释义......................................................5-2-1

第三节基金管理人...............................................5-3-1

第四节基金托管人...............................................5-4-1

第五节相关服务机构.............................................5-5-1

第六节基金的募集..............................................5-6-21

第七节基金合同的生效...........................................5-7-1

第八节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5-8-1

第九节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5-9-1

第十节基金的转换..............................................5-10-1

第十一节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5-11-1

第十二节基金的投资..............................................5-12-1

第十三节基金的业绩..............................................5-13-1

第十四节基金的财产..............................................5-14-1

第十五节基金资产的估值..........................................5-15-1

第十六节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16-1

第十七节基金的费用和税收.......................................5-17-1

第十八节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18-1

第十九节基金的信息披露..........................................5-19-1

第二十节风险................................................5-20-1

第二十一节基金的终止和清算.....................................5-21-1

第二十二节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5-22-1

第二十三节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5-23-1

第二十四节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5-24-1

第二十五节其他披露事项.........................................5-25-1

第二十六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5-26-1

第二十七节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5-27-1

第二十八节备查文件..............................................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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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以及《海富通中证100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lof)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海富通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享有、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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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海富通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指《海富通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合同》及对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指《海富通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海富通

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

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海富通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lof)

份额发售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国证券法》;

《合同法》:指《中华人民国合同法》;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

届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海富通2号同年7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

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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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业务规则》: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式基金业务规则》

元: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

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为海富通基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海富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对于投资

者通过销售机构提交的基金交易业务申请(包括基金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分红方式设臵等),

其最终处理结果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式基金注册

登记系统;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

国境内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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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

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中

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第八部分之召集、召开并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及基金合同的条件,基

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的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

同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

为;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

生了巨额赎回;

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

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日常交易:指场外申购和赎回等场外基金交易,以及场内申购和

赎回及上市交易等场内基金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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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

效公告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

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的基金

份额的行为;

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基金销售:指对基金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不包括交易)的统

称;

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内的会员单位进行

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深圳证券交

易所会员单位和场所

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进行

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指定: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

网网站及其他;

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

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

资基金账户,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

理基金交易、申购、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

户;

式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转托管等业务产

生的基金份额变动及其结余情况的账户;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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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结算系统;

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式基金注册

登记系统,又简称为ta系统;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

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系统内转托管: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

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

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登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日;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

资收益、证券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

以及其他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

项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

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总

数所得的值;

基金财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规、司法

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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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

情、骚乱、火灾、征用、、法律变化、突发

停电、电脑系统或数据传输系统非正常停止以及其他

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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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

代表人:张文伟

成立时间:2003年4月18日

电话:

联系人:吴晨莺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51%、法国巴黎投资管理be控股公司49%。

(二)主要人员情况

张文伟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铁道支

行行长、紫荆山支行行长、私人金融处处长,海通证券办公室主任,海通证券投

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2013年5月

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邵国有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副教授。历任大学校党委副、

师范学院校党委、海富通2号新世纪广场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海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宣传培训中心总经理、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13

年5月起转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吉宇光先生,董事,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交通银行分行办公室副主

任、交通银行分行证券部经理、海通证券朗家园营业部总经理等职。1997

年至今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2011年4月至今任海通国际证券集团

有限公司董事会。

陶乐斯(ligiatorres)女士,董事,法国与墨西哥双重国籍,双硕士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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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曾任职于东方汇理银行、渣打银行和欧洲联合银行,1996年加入法国巴黎

银行集团工作,2010年3月至2013年6月任法国巴黎银行财产管理部英国地区

首席执行官,2010年10月至今任法国巴黎银行英国控股有限公司董事,2013

年7月至今任法国巴黎投资管理公司亚太区及新兴市场主管。

简伟信(vincentcamerlynck)先生,董事,比利时国籍,国际学硕士,

历任clglobalpartners(纽约)副总经理、汇丰投资银行(伦敦)副总经理、

高盛投资银行(伦敦及巴黎)董事总经理、法国巴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伦敦)

行政总裁兼董事,2012年9月至今任法国巴黎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

亚太区行政总裁。

刘颂先生,董事、总经理,英国籍,工商管理硕士。历任英国伦敦洛希尔父

子有限公司投资银行助理,透伦敦资产管理战略企划部全球总监,透亚

太区资产管理及研究总监,景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驻办事处首席代表,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德意志资产管理大中华区董事总经理。

2015年3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总经理。

郑国汉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及博士学位。历任美国佛罗里达州大学

经济系副教授、科技大学经济系教授、科技大学商学院经济系教授及系

主任和商学院副院长、商学院院长及经济系教授,现任岭南大学校长。

巴约特(marcbayot)先生,董事,比利时籍,布鲁塞尔大学工商管理

硕士。布鲁塞尔大学经济学荣誉教授,先锋投资(米兰及都)副董事长,

fundconnect董事长、degroof资产管理(布鲁塞尔)董事和法国巴黎

银行bcontrolsicav董事。海富通2号

杨国平先生,董事,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杨树浦煤气厂党委副

、代,上海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党办副主任,上海市出租汽车公司党委书

记,现任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馨先生,董事,博士,教授。1984年7月至今任职于厦门大学经济

学院,历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副院长兼财政系主任、院长。现任厦门大学

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李础前先生,监事长,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安徽省财政厅中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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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科员,安徽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科长,海通证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总经

理和财务总监。

魏海诺(brunoweil)先生,监事,法国籍,博士。历任巴黎银行东南亚负

责人、亚洲融资项目副经理,法国巴黎银行跨国企业全球业务客户经理、亚洲金

融机构投行业务部负责人、零售部中国代表,南京银行副行长。现任法国巴黎银

行集团(中国)副董事长。

俞涛先生,监事,博士,c。先后就职于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摩

根资产管理(英国)有限公司。曾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发展部总监。海富通2号

2012年11月至今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与创新总监。

陈虹女士,监事,士。历任的近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律师,工银

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高级法律顾问,现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法务经

理。

奚万荣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历任

海南省建行分行会计主管,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2003年4月

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事、监察稽核总监、总经理助理。2015

年7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

章明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历任bbcctech&07年3月至2010年6月担任华安上证180etf

基金经理,2008年4月至2010年6月担任华安中国a股增强指数基金经理。

2010年6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0年11月起任海富通上证周期

etf及海富通上证周期etf联接基金经理,2011年4月起兼任海富通上证非周期

etf及海富通上证非周期etf联接基金经理。2012年1月起任海富通中证100

指数(lof)基金经理。2012年5月起兼任海富通中证内地低碳指数基金经理。2013

年10月起任指数投资部指数投资负责人。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为牟永宁先生,任职时间为2009年10月至2012年1

月。

投资决策委员会常设委员有:刘颂,总经理;戴德舜,副总经理;邵佳民,

总经理助理;丁俊,投资副总监;杜晓海,量化投资部总监,兼任上海富诚海富

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由总经理担任。讨论内容涉

及特定基金的,则该基金经理出席会议。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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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

略及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用基金资产承销证券;

(6)用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

(7)用基金资产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用基金资产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的除外;

(9)以基金资产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0)以基金资产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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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1)用基金资产从事内幕交易、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12)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干扰、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

资;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

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市场价格,

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海富通2号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

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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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2)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设立相对的机构、部门和

岗位,并在相关部门建立防火墙;公司设立的风险管理部和监察稽核部,保

持高度的性和权威性,分别履行风险管理和合规监察职责,并协助和配合督

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任何制度的建立

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

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

或违反规章的;

(5)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应与现代科技的应用相结合,充分

利用电脑网络,建立电脑预警系统,的及时性;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

经营战略、经营等内部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的改

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完备内部控制指标体系,使内部控制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8)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9)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臵应责分明、相互制衡。

2.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

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按照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性

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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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有机组成。

(1)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公

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

、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合规性制度、稽核监察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

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公司基本管

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3)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臵、岗位责任、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

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并结合部门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

定,其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业务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和总经理批准。

公司致力于将国际资产管理行业成熟的专业经验同中国资产管理行业的实

际情况相结合,建立既符合国际规范又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

3.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的内部控制体系,董事会层面设立督察长,管理层设立于

其他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通过风险管理制度、合规性制度和稽

核监察制度三个层面构建、完整、相互制约、关注成本效益的内部监督体系,

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和反馈,保障公司

内部控制机制的严格落实。

风险管理制度由董事会下设的风险委员会制定风险管理政策,由管理层的风

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实施,由风险管理部专职落实和监督,公司各业务部门制定审

慎的作业流程和风险管理措施,全面把握风险点,将风险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实

现对风险的日常管理和过程中管理,防范、化解和控制公司所面临的、潜在的和

已经发生的各种风险。

合规性制度由监察稽核部具体落实,通过对公司日常业务的各个方面和各个

环节的合规性进行评估及检查,监督公司及员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

管、公司对外承诺性文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识别、防范和及时杜绝公

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各种违规风险,提出并完善公司各项合规性制度,以

充分公司客户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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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核监察制度在督察长的领导下严格实施,由监察稽核部协助和配合督察长

履行稽核监察职能,通过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资讯管制、投资决策与执行、

基金营销、公司财务与投资管理、基金会计、信息披露、行政管理、电脑系统等

公司所有部门和工作环节,对公司自身经营、资产管理和内部管理制度等的

性、合规性、合和有效性进行监督、评价、报告和,从而公司客户

和公司股东的权益。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

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

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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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2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

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

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

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

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

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

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5年9月30日,中国银行已托管401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

金375只,qdii基金26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

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

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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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

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

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

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

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sas70”、“aaf01/06”“isae3402”和“ssae16”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4年,中国银行同时获

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

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

相关,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规和其他有

关,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

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

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规和其他有关,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

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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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

作者:中立达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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