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切实提高诉讼服务效能 须重点解决五大问
日期:2016-07-23 / 人气: / 来源:本站
切实提高诉讼服务效能,必须重点解决好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厘清职能定位,将诉讼服务纳入整体规划;健全制度安排,统筹推进诉讼服务效能的提高;完善供给体系,创新诉讼服务供给机制;运用互联网思维,促进诉讼服务的转型升级;改善服务质量,提高诉讼服务有效供给水平。
诉讼服务在本质上属于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法律服务需求的基本公共服务,它应当是由人民法院主导下向全社会提供的非竞争、不排他的制度性公共产品,既包括严格公正文明司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司法裁判行为,也包括司法为民便民利民,为全社会提供诉讼便利的法律服务行为。切实提高诉讼服务的效能,既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保障各类主体诉讼权利、实现司法便民利民、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也是有效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司法需求、保证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途径。
第一,厘清职能定位,将诉讼服务纳入整体规划。我国法院的“人民性”特征决定着其既是担纲司法裁判的权力主体,也是供给诉讼服务的责任主体。但长期以来,因偏重于审判权力运行和司法权威型塑而强调通过履行司法审判职能来救济权利、制约公权和终结纠纷,法院的公共诉讼服务职能受到一定程度的弱化,并且不同地区、不同审级法院之间对庭审以外的诉讼服务投入也存在不同程度忽视,“六难三案”现象等问题仍未得到有效杜绝。近年来,尽管各地法院创新发展了不少司法为民的新举措,但诉讼服务在总体上仍呈碎片化、区域化、表象化特点。2014年底,最高人民法院以推进诉讼服务中心建设为切入点、着力点、落脚点,下发了《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将诉讼服务建设纳入整体规划,着力推动全国法院诉讼服务设施共建、资源共享,管理统一、形成体系。对此,各级法院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切实强化诉讼服务职能定位,确保人民群众不受地域、审级限制,在任何一个法院都能享受到平等、同质、高效的诉讼服务。
第二,健全制度安排,统筹推进诉讼服务效能的提高。由于诉讼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特性,因而更需通过制度约束而不是仅靠供给主体自律来提高公共服务的供给水平。也就是说,无论是诉讼服务大平台等工作机制的运行和拓展,还是诉讼服务技能、诉讼服务效果的保障,都离不开相应的制度约束。为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围绕拓展诉讼服务供给主体与服务范畴方面提出了一系列的改革和制度安排,包括: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依法及时公开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构建对维护群众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体系,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等。而所有这些制度体制性改革措施的推出,目的就是为了将庭审以外的辅助性、事务性、社会服务性工作及部分审判工作前移,从而构建起“大服务”“大辐射”的服务型法院工作新格局。
第三,完善供给体系,创新诉讼服务供给机制。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转型、利益分化和法治进步,社会矛盾纠纷逐渐增多,人民群众对诉讼服务的需求日趋多元,实现诉讼服务效能提高的社会价值越来越凸显。当然,社会法律服务力量也是重要的诉讼服务供给主体。换言之,诉讼服务供给应引入多方力量,积极构建多方参与、有机衔接、优势互补的多元诉讼服务体系。特别是要积极探索诉讼服务供给侧的改善渠道,充分激发社会服务组织、专业研究机构和专门服务人才的社会责任,广泛吸纳整合各类社会诉讼服务资源,建立起多层次、多领域、多渠道的诉讼服务供给机制。比如,,推广在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引入法学专家、律师、心理学家、社会志愿者等专业力量,为人民群众提供立案咨询、心理疏导、矛盾化解、代理申诉、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再比如,探索建立集诉讼服务、立案登记、诉调对接、涉诉信访等功能于一体的“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平台,相关调解组织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调解工作室,办理法院委派或委托调解案件等,努力让更多的诉讼服务资源直接惠及人民群众。
#p#分页标题#e#第四,运用互联网思维,促进诉讼服务的转型升级。现代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和广泛使用,拓展了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的时间和空间。因此,法院在不断提升传统“贴心服务”“暖心服务”优势的同时,必须高度关注“互联网+”背景下诉讼服务的新需求和新特点,尽最大可能为当事人提供法律许可范围内的服务。一是要充分利用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及时公开案件立案、庭审、宣判、执行等诉讼过程,方便当事人及时查询、了解和参与诉讼进程,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二是要全面了解并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诉讼服务需求和关切,充分发挥现代信息网络手段和大数据技术的优势,借助微博、微信、手机电视等新媒体形式和新服务平台及时发布诉讼信息,提供诉讼指引,主动破除“司法神秘主义”藩篱;三是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诉讼服务规范化、标准化、便利化,尽快建立四级法院联网的诉讼信息即时查询平台,有效弥补地区之间诉讼服务资源不均衡的缺陷;四是要加快建立集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债权文书公证程序、电子督促程序等于一体的信息平台,推行网络立案、送达、阅卷、调解、查询、信访等诉讼和非诉讼在线服务,最大限度满足群众多元司法需求,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第五,改善服务质量,提高诉讼服务有效供给水平。各级法院必须根据地区差别和审级功能差异,统筹考虑新型需求与传统需求、当前需求与长远需求,着力构建既便捷高效又具有地方特色的诉讼服务机制。一方面,要以公众需求为导向,以人民满意为标准,增强诉讼服务体系的功能性和前瞻性,增强诉讼服务内容供给的弹性和人文性,适时调整充实诉讼指导、立案受理、司法救助、法律援助、鉴定评估、费用结算、调解速裁、查询咨询、材料收转、文书送达、判后答疑、信访化解、投诉举报等必要的诉讼服务资源。另一方面,要继续加大诉讼服务硬件软件建设的投入,高起点、高标准配置诉讼服务设施,配齐配强诉讼服务人员,进一步畅通诉讼服务供求双方有效沟通的渠道,切实加强诉讼服务评估、监督与问责体系建设,着力提高基本诉讼服务的供给质量和供给效率,努力使法院诉讼服务更加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
作者:中立达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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