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示范幼儿园评估

日期:2016-07-21 / 人气: / 来源:本站

各市(区)教育局、韩城市、神木县、府谷县教育局: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示范幼儿园的创建工作,努力扩大学前教育优质资源,充分发挥示范幼儿园引领示范作用,带动全省学前教育整体水平和质量的提升。根据《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教师〔2012〕1号)、《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教师〔2013〕1号)以及《陕西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标准(试行)》(陕教发〔2011〕35号)、《陕西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陕卫妇发〔2014〕100号)、《陕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陕价行发〔2013〕51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陕政发〔2010〕50号)等相关政策和法规,结合实际,我厅对《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示范幼儿园评估标准〉的通知》(陕教基〔2007〕51号)进行了修订(以下简称《评估标准》),现印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申报条件

      申报创建省级示范的幼儿园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取得办园资质且开园满3年以上(含3年);(二)被评为市一级(市示范)幼儿园且满2年以上(含2年);(三)办园规模为6个班以上(含6个班),且有平行班。

      二、申报程序

      (一)幼儿园自查。拟申报幼儿园对照《评估标准》进行自查,自评符合条件的,,填写《陕西省示范幼儿园创建申报表》(附件2),上报当地县(区)教育部门。

      (二)县级初评。由县教育部门组织专家对照《评估标准》进行初评。对符合条件的,以文件形式,并附《陕西省示范幼儿园创建县(市)级初(复)评结果汇总表》(附件3)、《陕西省示范幼儿园创建申报表》)上报市教育部门。

      (三)市级复评。由市教育部门组织专家对照《评估标准》,对县教育部门的初评结果进行复评。对符合条件的,以文件形式,并附《陕西省示范幼儿园创建县(市)级初(复)评结果汇总表》、《陕西省示范幼儿园创建申报表》,于每年3月底之前,将电子版和文本(一式三份)上报省教育厅。

      三、评定程序

      (一)省级评估。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照《评估标准》,进行前期调研和逐园评估。

      二)整改提高。省教育厅以市为单位,逐园下达整改意见通知书,幼儿园形成整改报告,填写《陕西省示范幼儿园创建整改方案报送表》(附件4),经县、市教育部门审核后,上报省教育厅。由市、县教育部门负责对照幼儿园整改方案,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分阶段、分项目进行整改成效评估,并以市为单位,以图片和文本(一式一份)形式将幼儿园的整改情况上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采取抽查方式,对幼儿园整改情况进行复评。

      四、认定及管理

      (一)评估结果认定。根据省级专家组的最终评定结果, 提交厅务会议研究,经同意后,以文件形式予以命名。

      (二)实行动态管理。对已命名的省级示范幼儿园,省教育厅采取随机、不定期的方式进行抽查,并每5年复验一次。对抽查和复验不合格的省级示范幼儿园,由各市(区)教育部门负责指导、督促进行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者,取消省级示范园称号。
      (三)实行一票否决。出现以下情况的,实行创建工作一票否决制:1. 未提交卫生等相关部门出具的专业评估报告的;2. 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有重大安全隐患的;3. 体罚、变相体罚幼儿,有悖师德的;4. 违规收费的;5. 违背科学保教理念,“小学化”现象严重的;6. 因其它原因产生社会负面影响的。

      五、相关要求

      (一)认真学习,全面贯彻。《评估标准》是指导各地创建省级示范幼儿园的参照标准,也是专家组评估省级示范幼儿园的主要依据。各市(区)教育部门要组织相关行政、教研和幼儿园人员认真学习领会和贯彻执行《评估标准》。已被命名的省级示范幼儿园要对照《评估标准》开展自查和完善工作,各市(区)教育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指导、督促幼儿园完成自查工作,并于2014年12月底前,以电子版和文本(一式一份)形式将辖区内已命名省级示范幼儿园的自查情况上报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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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统筹规划,积极创建。各市(区)教育部门要结合实际,合理布局,有计划、有重点地推动示范性幼儿园建设。至2016年,确保全省每个县至少有1所省级示范幼儿园,形成以省、市(区)、县各级示范性幼儿园为中心,覆盖各级各类幼儿园的指导和服务网络。

      (三)示范引领,带动提升。各市(区)教育部门要注重发挥省级示范幼儿园在贯彻学前教育政策法规、传播科学保教理念、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培训提升师资水平和指导家庭、社区科学育儿等方面的辐射引领作用,通过开展结对帮扶、交流研讨等活动,带动提升全省各级各类幼儿园的办园水平和质量。

      六、本《评估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为五年。原《陕西省示范幼儿园评估标准(暂行)》(陕教基〔2007〕51号)同时废止。

      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联 系 人:柳 铭   李 鹏

      联系电话:029—88668659   029—88668660

      电子邮箱:sxjytjjsc@163.com

      附件:1.   陕西省示范幼儿园评估标准(修订稿)

              2.   陕西省示范幼儿园创建申报表

              3.     陕西省示范幼儿园创建县(市)级初(复)评结果汇总表
              4.     陕西省示范幼儿园创建整改方案报送表

陕西省教育厅

                                2014年9月27日

作者:中立达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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