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中山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暂行规定专利权评估

日期:2016-07-13 / 人气: / 来源:本站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有关定期清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近年国家和省颁布施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决定废止下列46份文件。
  一、《中山市房屋拆迁赔偿评估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2003年5月15日,市政府以中府〔2003〕72号文发布。
  说明:制定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废止,故予以废止。有关房屋拆迁赔偿评估管理,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执行。
  二、《关于中心城区实施规划预控预留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5年1月5日,市政府以中府〔1995〕6号文发布。
  说明:内容已不符合当前土地管理实际情况,予以废止。有关土地利用及城乡规划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执行。
  三、《中山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2003年5月15日,市政府以中府〔2003〕71号文发布。
  说明:所依据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废止,故予以废止。有关房屋拆迁管理,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赔偿条例》执行,由市国土资源局另行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四、《关于交通基础设施及公益性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赔偿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机关及日期:2008年7月14日,市政府以中府〔2008〕82号文发布。
  说明:所依据的《广东省征地赔偿保护标准》已重新调整,该文件规定的赔偿标准不再执行,予以废止。有关征地拆迁赔偿标准,按《广东省征地赔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执行,由市国土资源局另行制定相关文件。
  五、《中山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7年5月17日,市政府以中府〔1997〕47号文发布;1999年12月28日,市政府以中府〔1999〕147号文修改。
  说明:所依据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废止,现行《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对房屋租赁管理已有详细具体规定,故予以废止。有关房屋租赁管理,按现行《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执行。
  六、《中山市公有住房、解困房售后调整、交易、办证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3年10月25日,市府办公室以中府办〔1993〕117号文发布。
说明:国家已取消实物分房政策,文件不再适用,予以废止。
  七、《中山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3年10月25日,市府办公室以中府办〔1993〕119号文发布。
  说明:根据国家及省住房制度改革要求,公有住房出售后由全体业主负责维修养护,该文件不再适用,予以废止。
  八、《中山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7年6月30日,市政府以中府〔1997〕60号文发布。
  说明:该文件实施主体原为市财贸委,现在我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主体已变更为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办法》有关内容不符合当前经济管理实际,予以废止。有关商业网点建设管理,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另行制定相关制度。
  九、《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
  发布机关及日期:2002年5月28日,市政府以中府〔2002〕56号文发布;2004年6月23日,市政府以中府〔2004〕64号文第一次修改;2007年4月30日,市政府以中府〔2007〕78号文第二次修改。
  说明:内容已不符合当前经济管理需要,予以废止。有关招商引资工作,,按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的相关政策执行。
  十、《转发市经贸局科技局环保局中山市清洁生产联合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机关及日期:2004年10月4日,市府办公室以中府办〔2004〕96号文发布。
  说明:该文件已被2009年2月20日市府办公室发布的《中山市加快推进清洁生产实施方案》(中府办〔2009〕10号)替代。
  十一、《中山市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2006年1月20日,市政府以中府〔2006〕8号文发布。
说明:《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管理已有详细具体规定,该文件部分内容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予以废止。有关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配套文件执行。
  十二、《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
  发布机关及日期:2001年11月26日,市政府以中府〔2001〕117号文发布。
  说明:该文件规定的阶段性工作已完成,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按《中山市创新审批方式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10-2012)》(中府办〔2010〕26号)执行。
  十三、《中山市市属资产所有权界定暂行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5年2月9日,市政府以中府〔1995〕14号文发布。
  说明:该文件已不符合目前市属国有资产管理实际,予以废止。有关市属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将予以统一后另行规范。
  十四、《中山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两条线”财务管理试行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6年11月11日,市政府以中府〔1996〕136号文发布。
  说明:上位法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已有明确规定,对该文件予以废止。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财务管理,按《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意见》(粤府〔2004〕40号)等文件执行。
  十五、《中山市政府公物仓储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2000年11月10日,市政府以中府〔2000〕85号文发布。
  说明:我市政府公物仓储管理制度已变更,该文件已不符合目前管理需要,予以废止。有关政府公物由相关部门与市仓储中心签订保管协议进行管理。
  十六、《中山市专项资产监管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2002年5月14日,市政府以中府〔2002〕49号文发布。
  说明:内容已不符合目前管理需要,予以废止。有关市属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将予以统一后另行规范。
  十七、《中山市市与镇区新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方案(试行)》
  发布机关及日期:2003年2月28日,市政府以中府〔2003〕30号文发布。
  说明:已被《中山市调整完善市与镇区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方案》(中府〔2012〕2号)替代。
  十八、《中山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2006年6月18日,市政府以中府〔2006〕62号文发布。
  说明:已被《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府〔2011〕116号)明令废止。
  十九、《中山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标准化配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机关及日期:2006年8月1日,市府办公室以中府办〔2006〕61号文发布。
  说明:已被《中山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标准化配置管理办法》(中府办〔2011〕24号)替代。
  二十、《关于我市乡镇企业资产评估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机关及日期:2000年5月25日 ,市府办公室以中府办〔2000〕36号文发布。
  说明:内容与目前管理实际及具体操作情况已不相符,且部分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存在冲突,予以废止。
  二十一、《中山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2007年7月31日,市政府以中府〔2007〕106号文发布。
  说明:已被《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中府〔2010〕119号)替代。
  二十二、《中山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9年1月8日,市政府以中府〔1999〕6号文发布。
  说明:该文件适用期已过,予以废止。有关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于2011年1月10日发布的《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二十三、《中山市工商业户堤围防护费计收、使用和管理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2000年7月24日,市政府以中府〔2000〕58号文发布。
  说明:《广东省堤围防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对我省堤围防护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已有详细规定,该文件予以废止。有关堤围防护费的征收使用管理,按《广东省堤围防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二十四、《关于进一步加快人才引进工作的意见》
  发布机关及日期:2006年2月18日,市政府以中府〔2006〕20号文发布。
  说明:已被《中共中山市委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培养引进紧缺适用人才的意见》(中委〔2010〕7号)替代。
  二十五、《关于做好实施〈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4年1月8日,市府办公室以中府办〔1994〕6号文发布。
  说明:所依据的上位法《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已废止,故予以废止。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按《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89号)执行。
  二十六、《中山市机关雇员试行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2005年2月17日,市政府以中府〔2005〕25号文发布。
  说明:机关雇员制度正在进行改革,该文件内容已不符合目前管理需要,予以废止。
  二十七、《中山市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8年6月10日,市政府以中府〔1998〕48号文发布。
  说明:该文件已不符合目前管理需要,予以废止。有关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按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及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中府〔2007〕9号)执行。
  二十八、《中山市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8年6月30日,市政府以中府〔1998〕52号文发布。
  说明:该文件已不符合目前管理需要,予以废止。有关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及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中府〔2007〕9号)执行。
  二十九、《中山市社会补充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8年6月30日,市政府以中府〔1998〕52号文发布。
  说明:该文件已不符合目前管理需要,予以废止。有关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按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及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中府〔2007〕9号)执行。
  三十、《中山市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2004年9月16日,市政府以中府〔2004〕98号文发布。
  说明:与新养老保险政策不一致,予以废止。我市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按市政府有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执行。
  三十一、《中山市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发布机关及日期:2004年10月8日,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中劳社〔2004〕176号发布。
  说明:与新养老保险政策不一致,予以废止。我市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按市政府有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执行。
  三十二、《中山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2003年10月16日,市政府以中府〔2003〕143号文发布。
  说明:已不符合目前管理需要,予以废止。有关小额担保贷款促进创业就业管理,按《关于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中人社发〔2010〕332号)执行。
  三十三、《关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统筹医疗问题的通知》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9年5月27日,市政府以中府〔1999〕44号文发布。
  说明:我市公费医疗制度已全面取消,相关管理文件予以废止。
  三十四、《中山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8年5月13日,市政府以中府〔1998〕42号文发布;2002年8月15日,市政府以中府〔2002〕91号文修改。
  说明:已被市政府于2010年10月18日发布的《中山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中府〔2010〕135号)明令废止。
  三十五、《中山市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2008年6月10日,市政府以中府〔2008〕70号文发布。
  说明:已被2010年10月18日市政府颁布实施的《中山市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安置办法》(中府〔2010〕131号)明令废止。
  三十六、《关于转发中山市教育强镇(区)督导评估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机关及日期:2002年1月21日,市府办公室以中府办〔2002〕10号文发布。
  说明:该文件规定的工作已完成,予以废止。
  三十七、《中山市城镇环境噪声管理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5年11月27日,市政府以中府〔1995〕124号文发布;1998年5月21日,市政府以中府〔1998〕43号文修改。
  说明: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已对环境噪声污染管理作出详细规定,该文件予以废止。有关环境噪声管理,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十八、《中山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保护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8年6月19日,市政府以中府〔1998〕51号文发布;2004年6月23日,市政府以中府〔2004〕64号文修改。
  说明:已被《中山市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和《中山市环境保护规划(2006-2020年)修编》等文件替代。
  三十九、《翠亨-五桂山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8年6月2日,市政府以中府〔1998〕55号文发布。
  说明:所依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已经被《风景名胜区条例》替代,翠亨-五桂山区不再属于《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的风景名胜区,故予以废止。
  四十、《中山市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实施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2003年2月25日,市政府以中府〔2003〕33号文发布。
  说明:该文件主要规定2003-2005年期间对我市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实施贷款贴息扶持政策,适用期已过,予以废止。
  四十一、《中山市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开发管理试行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8年7月28日,市政府以中府〔1998〕60号发布。
  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对海域滩涂使用管理已作明确规定,该文件部分内容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予以废止。有关浅海滩涂使用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执行。
  四十二、《中山市水域滩涂养殖证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2002年11月26日,市政府以中府〔2002〕129号发布。
  说明:农业部《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对水域滩涂养殖登记发证工作已作详细规定,该文件已不适应新时期工作要求,予以废止。有关水域滩涂养殖登记发证工作,按农业部《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执行。
  四十三、《中山市集会游行示威走访若干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9年 6月16日,市政府以中府〔1999〕60号文发布;2003年8月18日,市政府以中府〔2003〕119号文修改。
  说明:国家法律法规已对集会游行示威走访活动管理作出详细规定,该文件予以废止。有关集会游行示威走访活动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信访条例》及《广东省实施〈信访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文件执行。
  四十四、《中山市预防和处置特大消防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发布机关及日期:2001年10月23日,市府办公室以中府办〔2001〕75号文发布。
说明:已被《中山市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预案》(中府办〔2010〕3号)明令废止。
  四十五、《转发市工商局市公安消防局关于企业工商登记提交消防审批手续意见的通知》
  发布机关及日期:2007年1月15日,市府办公室以中府办〔2007〕6号文发布。
  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改后规定,除娱乐场所登记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之外,消防审批事项不再作为其他行业企业登记前置许可,该文件不再适用,予以废止。
  四十六、《中山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发布机关及日期:2002年3月4日,市政府以中府〔2002〕33号文发布。
  说明:部分内容与新修改的《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及新制定的《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不一致,予以废止。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按《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四月六日

作者:中立达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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