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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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发布时间:2016-09-28 18:57 星期三 来源:法制网 1、山东青州恒发化工有限公司共有两个股东:王庆军和马曰松,法定代表人为王庆军。王庆军占80%股份,马曰松占20%股份。2012年4月,恒发公司下游客户——武汉凯森化学有限公司负责人奚某与王庆军与认识,奚某说可以为恒发公司提供更加先进的技术让企业效益倍增,还可以通过合作让企业上市,并可以帮助恒发公司打击浙江余姚的侵权单位等, 所以希望与王庆军进行深度合作。王庆军基于家属多病、精力受限以及受到奚某描绘的美好蓝图所鼓舞,遂答应与凯森公司进行合作,双方的合作协议多次修改。2012年7月8日,双方形成合作统一意见:为了公司尽快上市等,恒发公司的股东可以先行变更为武汉凯森公司,恒发公司总股权交易价格实行阴阳合同:在工商局备案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恒发公司股权转让总价为1000万元,实际转让价格待武汉凯森公司对恒发公司进行审计、评估、盘点后再行确定。这种先变更股东再议价付款的股权转让君子模式,为本案的发生埋下隐患。 2、2012年7月27日,山东青州工商局核准恒发公司的股东由王庆军、马曰松变更为武汉凯森公司。恒发公司法定代表人还是王庆军。2012年8月3日,武汉凯森支付给王庆军等1000万元,同时武汉凯森又动员王庆军将上述1000万元的大部分(975万元)返回武汉凯森账户,作为王庆军购买武汉凯森公司25%的股权款。事后查明,武汉凯森当时的年度利润只有72万元左右,规模很小,王庆军没有去武汉作尽职调查。2012年8月15日,王庆军等虽然与武汉凯森公司签署了恒发公司财务交接表,但是,武汉凯森没有实际接管,没有对恒发公司行使管理权,恒发公司还是原班人马经营。半年后,2013年1月13日,经过对恒发公司的审计,盘点,双方在费用说明表中确认恒发公司总资产为8490万元,双方将恒发公司总资产的价格作为总股权的价格计量,王庆军等人的实际股权转让总价即8490万元,并约定恒发公司2012年8月15日之前的债务由王庆军承担。但是对于8490万元股权款的付款时间,双方没有约定。合同法规定,付款时间约定不明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付款。 3、此后,武汉凯森为恒发公司提供的技术经检测根本不能使用,王庆军等人了解到,武汉凯森公司在武汉多家银行和基金公司贷款数千万元,却一直不向王庆军等支付股权款。王庆军多次向武汉凯森公司口头和书面催讨剩余的股权款,并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武汉凯森公司在2014年7月复函,只认可股权转让总价就是1000万元,拒不承认真实的8490万元的价格。王庆军认为股权转让合同没有履行完毕,对方大部分款项尚未付清,交易未完成,武汉凯森公开毁约,遂根据合同法规定,给武汉凯森公司去信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并在山东潍坊法院提起诉讼。小股东马曰松也认为所有的股权转让协议自己没有签字,他人代理无效,也在山东淄博法院提起确认之诉。 4、青州恒发公司的债权人——山东淄博澳纳斯公司在恒发公司建厂之初,曾经大量垫资,双方形成负债,但是,由于淄博澳纳斯公司垫付的大部分是资产,不是现金,且当时恒发公司与澳纳斯公司都是王庆军一个人管理,恒发资产包括办公大楼的评估滞后,所以在恒发公司的财务报表上暂时没有体现上述债务,这些属于账外资产,武汉凯森已经参与盘点确认。在2014年7月,武汉凯森给王庆军去信,不承认且不支付剩余的股权款,,王庆军认为武汉凯森已经违约并拒绝继续履行合同,那么自己也不应该再承担恒发公司的此前债务。2014年8月14日,经恒发公司财务周庆华预估并征得恒发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庆军同意,恒发书面通知淄博澳纳斯公司:暂按本金6650万元向淄博澳纳斯公司归还债务(利息另计),待双方委托审计事务所审计之后按照审计结果多退少补。 5、2014年12月1日,武汉凯森公司单方宣布撤销王庆军、周庆华的恒发公司职务,但是未去接管。2014年12月4日,武汉凯森在青州工商局将恒发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庆军变更为刘正伟,王庆军随后提起行政诉讼,青州法院以程序不合法为由,于2015年2月13日依法判决撤消了工商局对恒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行为。青州工商局也于同日声明武汉凯森持有的刘正伟为法定代表人的恒发公司执照无效,恢复王庆军为法定代表人。期间,2014年12月8日,武汉凯森公司虚假挂失恒发公司公章执照,并私刻恒发公司印章到当地银行更换恒发公司的预留印鉴。恒发财务周庆华得到消息后到青州公安局报案,在暂时未有立案的情况下,周基于紧急避险和还债的目的,将恒发公司银行账户资金1900余万元以及此后恒发公司回笼的部分货款合计1.015亿元转到淄博澳纳斯公司账户上,并由淄博奥纳斯公司出具收据,用途为还款。2015年1月15日,淄博澳纳斯公司对恒发公司提起仲裁,双方同意由淄博仲裁委委托第三方审计事务所对恒发与澳纳斯之间的债务具体数额进行审计,然后按照审计结果多退少补。 6、在审计结果尚未出来的情况下,2015年7月9日,王庆军与恒发公司财务总监周庆华、出纳路伟被武汉市公安局以挪用资金罪刑拘。此后淄博澳纳斯委托审计事务所审计的结论为:恒发公司仅仅在固定资产垫资方面,合计欠到淄博澳纳斯公司9000余万元。如果加上淄博澳纳斯公司为恒发公司垫付的现金和高管工资等,应该在一亿元多元。 7、王庆军自述,关于他认罪的材料不是他写的,是以前的律师给他一个打印稿,说签上字就可以取保了,他没看具体内容就签字了。另外,从恒发公司转到淄博澳纳斯公司账户的1.015亿元涉案款在王被刑拘后,已经于2015年10月全部返还到恒发公司。 8、2016年7月,武汉公安局将案子移送武汉东湖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2016年8月,东湖新区检察院将案子公诉到武汉东湖新区法院,东湖新区法院根据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地和嫌疑人居住地都不在本地,本案东湖法院没有管辖权,遂在2016年8月12日,将案子退回东湖检察院,东湖检察院又将案子退回了武汉市公安局。王庆军因面临超期羁押,所以被武汉市公安局取保。但是,武汉市公安局随后又赴山东将王庆军个人的银行存款继续冻结。案子至今未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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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立达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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