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师《经济法》知识点:拍卖法律制度(2)

日期:2017-01-16 / 人气: / 来源:本站

资产评估师经济法知识点拍卖法律制度(2)

  第二节拍卖法律关系

  一、拍卖法律关系的概念

  拍卖法律关系,是指拍卖活动因受拍卖法律、法规调整而在拍卖主体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拍卖法律关系包括出卖人与拍卖人之间因委托拍卖产生的委托关系,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基于拍定表示而产生的转移拍卖标的、交付拍定价款的买卖关系,以及竞买人相互之间的公平竞价关系。

  拍卖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二、拍卖法律关系的主体

  拍卖法律关系的主体,或称拍卖当事人,是指依照拍卖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拍卖活动并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和买受人。

  (一)拍卖人

  拍卖人是指在拍卖活动中,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组织拍卖活动的当事人。按照《拍卖法》的规定,拍卖人是指依照《拍卖法》和《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因此,我国的拍卖人必须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形式。

  《拍卖法》和《拍卖管理办法》就拍卖企业的设立作了以下规定:

  1.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设立拍卖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拍卖业管理的部门(现为商务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2.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4)有三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是拍卖师;并有与主管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5)有符合《拍卖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6)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如果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应当拥有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以及具有文物拍卖专业知识的人员。

  设立外商投资拍卖企业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中,应有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拍卖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

  (二)拍卖师

  拍卖是一种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活动,通常需要具备特殊技术和业务经验的专业人员――拍卖师主持进行。我国《拍卖法》规定:“拍卖活动应当由拍卖师主持”。拍卖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和拍卖专业知识;(2)在拍卖企业工作两年以上;(3)品行良好。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拍卖师资格证书未满5年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拍卖师。拍卖师资格考核,由拍卖行业协会统一组织。经考核合格的,由拍卖行业协会发给拍卖师资格证书。拍卖师只能在一个拍卖企业注册执业且不得以其拍卖师个人身

  份在其他拍卖企业兼职。

  (三)委托人

  委托人是指在拍卖活动中,依法委托拍卖人拍卖其有权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即拍卖标的),并对拍卖标的的真实性负有担保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

  我国《拍卖法》规定:“委托人可以自行办理委托拍卖的手续,也可以由其代理人代为办理委托拍卖手续”。

  (四)竞买人

  竞买人是“竞争购买人”的简称,指依法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组织或者个人。竞买人按国家法律对其主体资格有无特殊要求,可分为一般竞买人和特殊竞买人。我国《拍卖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这是有关特殊竞买人的规定。

  (五)买受人

  在诸多竞买人中,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称为“买受人”或称“合意竞买人”、“拍定人”、“竞得人”。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

  三、拍卖法律关系的客体(重点掌握)

  拍卖法律关系的客体,即拍卖标的,是依法可以通过拍卖方式转让的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其中,特定物品是具有物理特征的商品,如房屋、机动车、机器设备、艺术品、生产资料、农副产品等;财产权利是指委托人依法享有的、能够带来经济利益的权利,包括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公路收费权、股权、债权、车辆运营权、承包权等权利。

  《拍卖法》就拍卖标的作了以下规定:

  1.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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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在拍卖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委托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拍卖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鉴定、许可。

  4.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拍卖由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

  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适用前述规定。

  四、拍卖法律关系的内容

  拍卖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依据《拍卖法》规定和合同约定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一)拍卖人的权利义务

  1.拍卖人在拍卖活动中的权利,包括:(1)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2)拍卖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向委托人、买受人收取合理的佣金。

  2.拍卖人在拍卖活动中的义务,包括:(1)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2)拍卖人对委托人交付拍卖的物品负有保管义务。(3)拍卖人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其他拍卖人拍卖。(4)委托人、买受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拍卖人应当为其保密。(5)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6)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7)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委托人交付拍卖标的的价款,并按照约定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

  受人。

  (二)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1.委托人在拍卖活动中的权利,包括:(1)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2)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

  2.委托人在拍卖活动中的义务,包括:(1)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2)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3)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4)按照约定由委托人移交拍卖标的的,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当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三)竞买人的权利义务

  1.竞买人的权利,包括: (1)竞买人可以自行参加竞买,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买。(2)竞买人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的瑕疵,有权查验拍卖标的和查阅有关拍卖资料。

  2.竞买人的义务,包括:(1)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但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2)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四)买受人的权利义务

  1.买受人的权利。买受人有权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买受人未能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的,有权要求拍卖人或者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2.买受人的义务,包括:(1)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2)买受人未按照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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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立达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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