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试点公益诉讼一年 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

日期:2017-01-11 / 人气: / 来源:本站

  [原标题:山东试点公益诉讼一年 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190件 80%以上公益诉讼案件通过诉前程序得到有效解决]

  正义网讯(记者卢金增 通讯员鲁剑轩)记者近日从山东省检察院获悉,截至今年8月底,山东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已在该省6个试点市检察机关铺开,共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190件,,已经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履行诉前程序152件。

  庆云县检察院、临沂市检察院和莱西市检察院分别提起了全国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山东省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和山东省首例资源保护领域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山东省有3起案件被最高检确定为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典型案例。2016年6月20日,庆云县检察院提起的全国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一审宣判,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全部获得法院支持。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前,我国公益诉讼案件尤其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并不多,主要原因是立法依据不明。201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检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开展提起公益诉讼试点,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说,这不仅补充了民事公益诉讼机关的类型,也弥补了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主体的缺位。

  据山东省检察院民行二处处长王钦杰介绍,该院明确要求试点市级检察院重点办理提起诉讼案件;非试点地区要通过督促起诉、支持起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履行好诉前程序,发现符合提起公益诉讼条件的,经批准后采用山东省检察院指定管辖的方式由试点地区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山东省检察院和试点地区检察院也普遍成立了公益诉讼领导小组以及专门公益诉讼办案组,加强检察系统内部联动,全力保障试点工作。

  按照公益诉讼试点方案,检察机关在提起民事或行政公益诉讼之前,应当依法督促或者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或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先行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王钦杰介绍说,从试点情况看,山东省80%以上案件能通过检察建议监督的诉前程序得到有效解决,相关行政机关也能及时接受并整改回复,不仅节约了司法资源,而且提高了检察监督实效。

  提起公益诉讼对检察机关的办案能力提出更高要求。据山东省检察院民行二处副处长刘艳介绍说,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涉及违法行为的调查核实、损害后果评估鉴定、因果关系判定等系列问题,专业性强、举证要求高,检察机关在这方面的专业条件和力量相对薄弱,实践经验不足。加之一些地方对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尤其是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存在顾虑,从而影响了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开展。

  记者了解到,按照相关部署,截至今年年底,山东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的青岛、烟台、潍坊、临沂、德州、聊城等6个市,半数以上的基层检察院要填补提起公益诉讼案件空白;截至明年6月底试点结束前,试点市所有基层检察院都要解决案件空白问题。同时,各试点单位要在试点领域、地域、案件类型上突破空白,将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由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向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延伸和拓展,实现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并举,共同突破。

  ■代表点评

  从试点情况看,山东省检察机关通过提起公益诉讼,监督纠正了一批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促进了行政机关严格执法、依法行政,有效保护了国有资产安全。同时,回应了社会公众对绿水青山、食品药品安全等问题的热切期待。这对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诉讼制度,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是一项改革任务,是一个新生事物,在推进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一些困难和问题。比如理论界、司法实务界对检察机关的诉讼地位、权利义务等尚有不同认识,相关操作程序、配套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加强。还有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涉及违法行为的调查核实、损害后果评估鉴定、因果关系判定等系列问题,专业性较强、举证要求较高,检察机关这方面专业条件和力量相对薄弱,实践经验不足,提起诉讼案件总量还不多。还有一些地方对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特别是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存在顾虑,认同感不足,甚至反应过度,导致检察机关办案存在较大压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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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检察机关在法律框架和授权范围内依法推进,紧紧依靠党委领导,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积极汇报试点工作部署、重大案件进展和试点工作成效,排除阻力和干扰,不断加强与行政机关、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妥善处理监督与支持的关系,达到增进共识,促进理解,增强对试点工作认同感的效果。同时,强化办案一线力量,注重调研总结,为深化司法改革、修改立法、推动制度创新提供鲜活的实践经验和理论参考,这些做法都值得称赞。

  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代表国家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整体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在齐鲁大地引发良好反响。

  希望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进一步突出重点,运用好法治思维和政治智慧,把握住关键节点,秉持依法规范和稳妥慎重的原则,紧紧围绕案件所涉及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突出抓好线索收集、调查取证、研究论证、诉前程序和庭审工作五个环节,不断提高证据标准和质量,找准案件的焦点和方向,充分预测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实现最佳办案效果。

  ■典型案例

  济南:支持“绿发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15年9月起,魏修良、贺程海、蘧光强等人违反国家规定,在明知他人无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仍委托他人对相关企业生产产生的废碱液、废酸液等危险废物进行违法处置。2015年10月21日,4名违法倾倒人员在进行危险废物倾倒时,全部当场中毒死亡。

  事件发生后,济南市和章丘市两级检察机关第一时间介入了解案情,并与章丘市政府、环保部门多次座谈跟进事件进展。据初步估计,该案造成了巨额的应急处置费用及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

  2016年1月21日,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绿发会”)向济南市中级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并向济南市检察院发出《关于诚请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给予支持起诉的函》。济南市检察院根据相关规定支持绿发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为其提供必要的诉讼支持和帮助。目前,济南市中级法院已对这起民事公益诉讼立案。

  此案系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后,山东省检察机关支持环保组织提起的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高密:督促国土等部门催缴土地出让金

  2005年8月17日,山东省高密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以2249万元人民币报价竞得编号为2005-2-4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日,城投公司与高密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经营开发管理办公室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2005年10月17日之前付清全部款项,如不能按时支付,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0.5‰缴纳滞纳金。经查,截至2015年7月23日,城投公司仍拖欠国有土地出让金1699万元。

  2015年8月10日,高密市检察院分别向高密市国土资源局和土地经营开发管理办公室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采取有效措施向城投公司催缴出让金及相应滞纳金,若城投公司在30日内仍未按规定交纳,建议其按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高密市法院提起诉讼。高密市国土资源局与土管办立即组成联合工作组,分别于2015年10月15日、10月19日将出让金催缴情况回复高密市检察院。

  经核实,城投公司已将拖欠的1699万元国有土地出让金及滞纳金全部缴清。

作者:中立达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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