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外委托评估、拍卖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日期:2016-10-28 / 人气: / 来源:本站

  在评估拍卖案件中,经常会遇见一些问题,而针对这些问题如何解决,各级法院没有统一的做法,以致于在办理这类案件中有无从下手的感觉。

    一、房屋评估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入场评估的问题。

    一些被执行人为了逃避债务,将房屋上锁闲置,长期不归家,,无确切的联系方式及联系地址。评估房屋时,评估人员不能入场,无法确定室内有无装修及装修价值,若此时即由执行案件承办庭采取强制措施入场,将面临诸多问题。比如邀请相关单位人员到场撬锁、室内财物清点、室内财物保管等等,这样无疑耗费了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况且,并非个个案件都会进入拍卖程序。象这类评估案件,如果评估资料齐全,可否先凭资料对房屋予以评估,装修情况暂时撇开,评估报告送达给双方当事人后均无异议,即可进入拍卖程序;若被执行人对装修价值未纳入报告中而提出异议,且被执行人又愿意主动配合入场的,由评估公司予以复核。

    二、评估、拍卖案件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要否公告送达相关文书的问题。

    众所周知,在诉讼、执行程序中如遇到被告人、被申请执行人下落不明,需要用公告送达相关文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应当提前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将选择机构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对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是否也要采用公告形式通知当事人前来选择机构和将机构选定结果予以通知呢?严格来讲,应当如此。但是实际操作上存在以下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公告费用承担的问题,大部分申请执行人有困难,不愿承担此费用;二是评估、拍卖案件结案期限会因此大大延长,直接影响执行案件的执结期限,影响办案效率。另外,在该两个环节上采用公告送达,意义不大。理由是:评估、拍卖机构经随机选定后,无论当事人有无异议,都要照此办理,不因当事人有异议而改变已选定的机构,况且评估报告出来后,要送达给当事人;进入拍卖程序后,拍卖公司会刊登拍卖公告。

    总之,在办理评估、拍卖案件中,会面临诸多情况,特别是在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案件中,情况更加复杂。以上笔者提出了一些问题所在及自己粗略的观点,以抛砖引玉。

作者:中立达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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