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土地评估监管的通知
日期:2016-10-01 / 人气: / 来源:本站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评估市场秩序,提高评估行业执业水平和自律意识,促进全市土地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实行电子化备案完善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35号)、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实行)的通知>的通知》(鲁国土资字【2013】733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加强土地评估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土地评估机构备案
(一)凡在临沂市范围内开展土地评估业务的土地评估机构,应于2015年8月1日至9月1日期间,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机构备案申请,并按规定办理有关备案手续。
(二)机构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从事土地评估业务的机构资质;
2、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在本市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4、常驻本市的注册土地估价师两名以上。
(三)申请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1、机构备案申请函;
2、机构基本情况介绍;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分支机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
5、土地估价机构注册证书、年检材料(原件、复印件);
6、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7、在本市从事土地估价的估价师名单以及估价师资格证书、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8、委托办理的,受委托人应出具土地评估机构委托书及委托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9、上一年度的估价业绩清单及近期的土地估价报告两份;
10、执业土地估价师签字及机构印鉴留样表;
所有复印件均应加盖公司印章,机构法定代表人及执业土地估价师当场签字留样。
(四)土地评估机构备案的有效期为一年。
(五)各评估机构应如实提供有关申报材料,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取消备案资格并记入机构不良信息档案。
二、建立土地评估机构备选库
(一)已备案的土地评估机构组成临沂市土地评估机构备选库。备选库评估机构名单、更新时间、诚信或失信执业情况等公示信息将在临沂市政府网站(http://www.linyi.gov.cn/)、临沂市国土资源局网站(http://www.lygtzy.gov.cn/)、临沂日报等媒体发布。
(二)备选库启用后,各级国土资源管理、税务、银行等部门或单位需要委托土地评估机构开展土地价格评估的,应按照相关要求,从备选库中选定土地评估机构开展评估业务。
(三)土地评估机构备选库每年更新一次,符合资格条件的土地评估机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备案入库,未申请的不预备案。更新后的备选库信息每年公布一次。
三、实行土地估价报告电子化备案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实行电子化备案完善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35号)的规定,土地评估机构完成的土地估价报告一律实行电子化备案。在向委托方提交土地估价报告之前,土地评估机构应当登录国土资源部网站(tdgj.mlr.gov.cn)或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网站(),通过“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系统”进行报告备案,取得电子备案号。各有关部门或单位不得采用未取得电子备案号的土地估价报告。
四、加强对土地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
市国土资源局严格执行土地评估报告备案和审查制度,对不符合评估技术规范和未取得电子备案号的评估报告,不得为其办理初审、备案及土地转让、抵押登记等相关审批手续。对不进行机构备案,高估低评、恶意压价、迎合委托方出具失实估价报告或土地评估报告不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要求,,弄虚作假、编造虚假案例数据或存在重大失误等违法违规违背行业管理的土地评估机构,取消其备选库成员资格,禁止在临沂市开展土地评估业务,列入全市土地评估机构“黑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备案联系人:孙薇李洁
联系电话:*******
二鸽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作者:中立达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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