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调整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分担比例 省财政

日期:2016-09-29 / 人气: / 来源:本站

  省政府昨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简称《通知》),调整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分担比例,,统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贴等。明年起,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政策进行相应调整,例如对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按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标准补贴生活费。

  取消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专项奖补政策

  《通知》明确继续实施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政策。目前暂按2015年标准继续实施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政策,即小学每生每年1150元、初中每生每年1950元。

  《通知》指出,今年开始,调整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分担比例。重点加大原中央苏区县、民族自治县和困难地区的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力度,适当提高珠三角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市辖区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省财政分担比例,同时取消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专项奖补政策。同时,大力推进教育管理信息化,创新义务教育转移支付与学生流动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实现相关教育经费可携带,增强学生就读学校的可选择性。

  明春重核家庭困难寄宿生

  《通知》提出,2017年起,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政策进行相应的调整。对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按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标准补贴生活费。对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的非寄宿学生,特殊困难学生按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750元标准给予生活费补助,一般困难学生小学、初中均按每生每年200元标准给予生活费补助。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

  各地按照重在精准的原则,2017年春季学期起重新核定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和非寄宿生,做到扶持对象精准,应扶尽扶。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孤儿、城乡低保家庭或持《特困职工证》家庭的学生、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等。具体认定办法由省民政厅、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共同制订。需要注意的是,统筹义务教育学生生活资助政策,对符合多项资助条件的同一学生,应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其中一项资助政策,不同时叠加享受。

  教师生活补助将逐年提高

  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福利待遇水平有望进一步提高。

  《通知》指出,将山区、农村边远地区学校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实施对象扩大到公办普通高中和公办幼儿园,补助标准逐年提高,2016年人均不低于每月800元、2017年人均不低于每月900元、2018年人均不低于每月1000元。各级财政要继续加大义务教育经费投入,重点向原中央苏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困难地区倾斜,着力解决农村义务教育的突出问题与薄弱环节。

  省财政分四档按比例补贴

  1.对原扶贫开发重点县、民族自治县、原中央苏区县和汕尾市海丰县、陆丰市等县(市、区)按100%比例补助。

  2.除第1点所述县(市、区)外,对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14个市的县(市)、县改区和江门恩平市按80%比例补助。

  3.除第1点、第2点所述县(市、区)外,对汕头等14市的市本级和市辖区,以及江门台山、开平市按60%比例补助。

  4.对广州、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江门(不含恩平、台山、开平市)等6个市按50%比例补助。

作者:中立达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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