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宁省朝阳市关于盘活闲置厂房和闲置土地的指导意见无形资产评估
日期:2016-09-04 / 人气: / 来源:本站
朝阳市为进一步加大盘活闲置厂房、闲置土地的工作力度,促进闲置资源再利用,激发企业活力,按照“先易后难”、“先简后繁”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切入点,进一步挖掘我市现有资源潜力,激发再发展的活力,建立我市闲置资源盘活利用的良性循环体系;优化招商载体,提振投资者的意愿,拓展招商引资的空间;加快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大格局,提高产业转移承接能力;节约企业的建设成本,缩短项目的落地时间,为我市产业结构调整、经济企稳回升注入新的活力。
二、工作目标
2016年年底前,每个县(市)区盘活闲置厂房不少于5处;闲置土地全部处置到位(详见附件),全市共计 47 宗、114.14 公顷。
三、盘活标准
(一)闲置厂房盘活标准
1、自主盘活闲置厂房:企业恢复生产;
2、闲置厂房的再利用:嫁接项目开工建设;
3、出租、出售闲置厂房:签订出租、出售合同,且租金和出售款全部缴清。
(二)闲置土地盘活标准
1、开工:附开工照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收回:《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
3、置换: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可以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置换其它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附置换协议、有关用地手续及土地出让合同。
(三)“退二进三”调查标准
对双塔区、龙城区符合“退二进三”企业的情况,要摸清底数,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制定出未来五年的利用发展规划。
四、政策措施
(一)建立盘活闲置厂房、闲置土地的长效机制
全面了解和掌握闲置厂房、闲置土地的情况,建立闲置资源的信息库。要进一步确认闲置厂房的分布、数量、资产和企业联系人等信息,并及时公布共享信息,为企业“牵线搭桥”。要本着“一厂一策,一地一策”的方式,因势利导,拓展发展渠道,形成长效机制。
(二)“嫁接改造”,鼓励支持企业自主盘活闲置厂房
对企业不改变原闲置厂房的用途、且自主盘活积极性高,但缺少适合项目或资金等问题的,各地、各部门要主动上门服务,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项目建设和金融信贷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做好合资合作的对接工作。引导和帮助企业融入京津冀产业转移和域外招商工作,积极推介项目,拓展融资和再发展的空间。要因地制宜,,制定财政等优惠政策,将原企业新增税收且纳入财政收入的50%,用于企业新产品研发支出,帮助企业创新发展,优惠政策年限为3年。同时,要从思想观念上改变企业的经营意识,树立“不求所有、但求所在”的发展理念,主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新形式和新要求。
(三)“腾笼换鸟”,实现闲置厂房的再利用
对适合改变原厂房用地用途、且企业有主动盘活意愿的,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要积极主动协助调整区域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可围绕闲置厂房的建成年限、结构特点、基础设施配套程度等不同条件,采取政府购买或租赁的形式,引导社会力量,建设一批投入小、见效快的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电子商务创业园区和物流仓储等设施,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的办公场所和居住条件,帮助企业摆脱困境。
(四)“租售并举”,引导企业出租出售或通过政府平台盘活闲置厂房
对企业没有自主盘活意愿的闲置厂房,各地可引导企业对闲置厂房进行出租、出售,也可以通过政府平台对有效的闲置厂房进行承租、收购,从而创造再利用条件进行盘活。采用承租方式的,各地要对有效的闲置厂房进行评估,合理设置本地区闲置厂房承租的上限标准,力争以较低的租金吸引需要厂房的投资者;采用出售方式的,房产、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主动帮助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五)实行差别化供地,用足、用好土地的供应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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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搬迁导致厂房和土地长期闲置的,积极推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供应政策;对政府已收回的闲置土地,新的用地企业可先租赁3年,企业有使用出让土地意愿的,可以办理出让手续。出让时,将出让年限由最高50年下调到20年;对政府拆迁未完成造成闲置的,各地政府要立即组织拆迁,限期3个月内开工建设;对于企业整合搬迁后废弃的建设用地,可纳入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复垦调整利用;对房地产开发用地,允许尚未开工房地产项目用地按照有关规定改变用途。
(六)破解城镇低效用地,积极推动土地开发利用
鼓励土地权利人、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资本,采取灵活的处置方式,促进城中村、棚户区、老工业区改造,推动城市更新、产业升级和功能提升。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可通过自主、联合、转让等多种方式对其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改造开发,原划拨土地使用权改造开发需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可依法采取协议方式。鼓励低效用地成片改造开发,允许市场主体收购相邻多宗地块,集中开发、集约利用。
(七)因地施策,合理化解土地使用权人的用地需求
对产能过剩的用地企业,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出让。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支付退出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同时,在符合规划和转让条件的前提下,允许土地使用权人分割转让土地使用权;对未交付土地、未缴清地价款的,可终止合同履行,退还已缴纳的土地价款,并给予受让人合理补偿;对已缴清土地价款、但未达到转让条件的,可由权利人交政府协议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八)合理利用行政管理和诉讼的职能作用,依法合规地解决闲置问题
对长期闲置的厂房,且企业拒不通过上述政策进行盘活的,各县(市)区要将其列入“僵尸企业”名单,并严格按照《破产法》的规定进行处置。国土资源、税务、房产等部门要全面排查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缴纳情况,发现偷漏税的,通过法律手段予以追缴。财政部门要全面清查项目建设期间所享受的土地等优惠政策情况,进行全面追缴。国土资源、税务、房产等部门要与公检法等部门相互配合,严格执法。既要保护好权益人的利益,又要维护好法律的权威;既要合理、合法,又要公平、公正地进行裁定和执行。
(九)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化解矛盾、抵御风险。要依法合规加快完成闲置厂房和闲置土地认定工作,要对本区域的闲置情况,建立档案、登记造册,并及时将处理情况。
(十)明确责任、务求实效
各县(市)区政府作为盘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明确责任分工,并积极主动与市直有关部门沟通情况,研究推进相关工作;要按照盘活闲置厂房和闲置土地工作时限要求,全面完成盘活任务。
附件:2002年至2015年闲置土地情况统计表(略)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中立达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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