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地旧改启动 协商不成雇人强拆他人厂房获刑无形资产评估
日期:2016-09-04 / 人气: / 来源:本站
强拆他人房屋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记者昨日从深圳市中级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判决一宗涉及强拆的刑事案件,被告人詹某因雇人凌晨强拆他人厂房,被法院判决故意毁坏财物罪罪名成立,终审获刑7个月。
签下50年租约建设厂房
龙岗区法院审理查明,1991年6月8日,香港某工业原料公司与当时的宝安县布吉镇某经济发展公司签订《土地租用合同》,为该公司在龙岗区成立的“三来一补”企业——深圳市布吉某电子辅料厂(以下简称“电子辅料厂”)租赁了当地工业区内1400平方米土地,租赁期限为50年。
电子辅料厂在支付了租金16.8万元后,在租用的土地上兴建了建设面积为2016平方米的三层厂房,厂房亦取得了《建设土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
2011年9月,当地旧工业区升级改造项目获得了深圳市规划和土地委托函专项规划批准。2012年6月,旧改项目正式启动,该电子辅料厂位于龙岗区南湾街道的土地、建筑物,,也属于旧改范围。
协商不成凌晨强拆对方厂房
项目启动后,土地租赁方、开发商与电子辅料厂多次协商,双方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议。2014年7月16日,拆迁方的詹某找到陈某(另案处理),让陈某对电子辅料厂的厂房在凌晨时分进行强拆,双方还签订了“委托书”。
2014年7月19日早上5时许,陈某联系了炮机师傅等人一起到达龙岗区南湾街道电子辅料厂的厂房,用重型机器强行将厂房的梁柱打断,致使厂房内所有的设备机器、货物、办公设备、生活用具及相关资料全都压在废墟里面。其他与陈某一起来的男子,将工厂内看管的保安员等人强行带离拆迁现场,并将手机拿走不允许报警。
后经相关机构评估,被拆迁的厂房重建重置成本为人民币462万余元。
拆迁方补偿受害单位2251万
2014年10月27日,在龙岗区南湾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土地租赁方与电子辅料厂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约定土地租赁方一次性支付电子辅料厂经济补偿款2251万余元,该款由开发商代为支付,电子辅料厂则将厂房及附属建筑物、厂内所有的机器、设备、库存货物等一切财物转让给协议方。
2014年11月6日,电子辅料厂收到全部经济补偿款项后,出具了《刑事谅解书》,对詹某一方予以谅解,请求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
雇人强拆者终审获刑7个月
2014年12月4日,被告人詹某到派出所投案自首。龙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詹某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詹某系自首,且被害单位的损失已获得赔偿,一审判处詹某有期徒刑2年。
宣判后,詹某认为量刑偏重,向深圳中院提出上诉。深圳中院审理后认为,詹某具自首情节,案发后与被害单位之间达成调解补偿协议,被害单位的损失已获得全额赔偿,被告人也取得了其谅解,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遂做出终审判决:詹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个月。
作者:中立达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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