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南市城管执法局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日期:2016-08-24 / 人气: / 来源:本站

  各县(市)区和高新区城乡建设委、公安局、发改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城管执法局、工商局,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大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力度,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总体呈下降趋势。但是,目前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依然存在。为进一步加强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管理,切实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强化建筑工程项目实施前置环节管理
  严格建筑工程项目审批管理。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度,不得擅自改变和减少审批程序,严禁先开工后补办审批手续。对没有资金来源或资金不落实的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对违反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依法停止项目施工。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制度,严格审验资金到位情况,对建设资金不到位的,一律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依法给予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行政处罚。
  严格工程项目招投标及工程造价管理。规范招投标行为,认真实施招标控制价制度,坚持合理价中标。实施工程建设全过程造价控制,完善工程结算备案制度。严肃查处肢解工程、虚假招标、恶意低价中标、挂靠借用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严格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严格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筹措方式,确保落实。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按规定办理工程款支付。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全过程的监督,防止因建设单位超标准、超规模建设,出现超预算和配套资金不落实等问题。
严格建筑工程项目分包管理
  总承包企业分包工程必须使用有资质的企业,,严禁转包、违法分包,杜绝以包代管。工程施工发、承包双方要依法签订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合同。切实加强对合同实施的监督管理。
  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由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总承包企业不得以建设单位工程款未到位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因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因工程总承包企业转包、违法分包工程,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责任;因建设单位虚假招标、肢解发包,致使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应承担被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相应清偿责任。
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别化监管制度。在建筑领域建立用人单位缴纳工资保证金制度,根据用人单位信誉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情况,对保证金实施动态减免或增补管理。
  试点推行农民工工资预储制度。加强对重点监管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人工工资预储管理,防止挤占、挪用农民工工资情况的发生。
  建立农民工工资结算月公示制度。工程总承包企业应督促分包单位,每月月底前根据出勤及完成的实物量情况,计算农民工应得月工资额,并由总承包企业、分包单位和农民工签字认可后在施工现场公示。
  建立劳务队长管理制度。劳务分包企业应根据施工进度和工种需要,在工程项目上设立一名或多名劳务队长,负责施工组织、出工考勤、工程量结算、工资支付等工作。劳务队长需经培训考核。
  加强建筑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推行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督促建筑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健全职工名册、考勤记录、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有条件的项目要探索建立农民工实名制“一卡通”管理系统。
  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协调处置机制
  建立农民工工资防欠清欠联席会议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农民工工资防欠清欠联席会议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城乡建设、公安、信访等部门要分工负责、协调联动、齐抓共管,形成整体合力,共同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作。
  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纠纷应急处置机制。研究制定《济南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纠纷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健全市区联动、部门联动、政企联动、指挥顺畅、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科学应对、稳妥处置重大农民工工资纠纷突发事件。
  建立欠薪应急垫付制度。筹措应急专项资金,当建筑工程项目发生用人单位资金短缺无力支付或责任人欠薪逃逸且有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时,经批准后用于垫付被拖欠农民工工资。应急垫付专项资金使用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加强农民工维权宣传和舆论监督。深入建筑企业、施工现场,加大劳动用工和维权政策宣传力度,加强农民工权益保障情况的舆论监督,努力营造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社会氛围。
严肃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予以行政处罚;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情形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移交。
  对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农民工集体上访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建设单位(开发企业),依法责令停工、暂停其未销售商品房的销售、暂缓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暂停办理其新开工项目建设手续;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农民工集体上访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工程总承包企业,依法暂停其工程投标资格、降低或取消其资质直至清出济南建筑市场。
  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农民工集体上访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企业,要取消其“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资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对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将提请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精神,依法快立、快审、快执,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严厉打击恶意欠薪讨薪行为
  对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农民工工资,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企业或个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对虚构事实、以非法手段讨要工资或以讨要工资为由讨要工程款,堵路占道、聚众滋事、扰乱党政机关正常办公秩序、危及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企业或个人,要及时介入、果断处置,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对组织、参与恶意讨薪的企业或人员,要根据建筑市场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制度予以通报处理,依法限制或禁止其参与济南市建筑市场劳务队伍。
济 南 市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济 南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员 会济 南 市 公 安 局济 南 市 财 政 局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 南 市 城 管 执 法 局济 南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2013年10月21日

作者:中立达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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