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阳滨河新区开发235户房屋被征收 拆迁补偿方案
日期:2017-07-04 / 人气: / 来源:本站
为了改善群众的生活居住条件,加快该地段基础配套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县政府拟决定对该项目规划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参照《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248号)、《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济政办发【2013】20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范围及被征收房屋情况:
(一)房屋征收范围:
锅炉附件厂西厂、锅炉附件厂家属院、公路局拌合站、淀粉厂、饲料公司、原县毛巾厂及其家属院、润佳纺织厂区域。
本方案仅适用于上述征收范围之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二)被征收房屋情况:
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情况据第一次入户调查结果,该项目涉及有产权单位3个,住宅类房屋居民235户,非住宅类房屋企业6个,房屋建筑面积约37518平方米(其中住宅类房屋18994平方米,非住宅类房屋18524平方米).
二、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及征收预评估机构
征收部门:济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项目拟实施单位:山东高创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各产权单位(经信局、公路局、粮食局)
征收预评估机构:山东华典章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三、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及有关事项 (一)方案公布时间:2017年5月12日至2017年6月11日
(二)拟签约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布后15日起1个月。
(三)有关事项:
1、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待有关事项公示期满即可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2、被征收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补偿方式并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张贴15日起可签订协议。
四、征收补偿方式及标准
征收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
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格和产权调换房屋价格以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为准;评估时点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一)征收住宅类房屋的补偿:
被征收的住宅房屋,补偿价值按照其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建筑结构、层次、朝向、新旧程度和装饰装修情况等因素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房屋补偿价值的确定还应遵循以下原则:应补偿套内面积按照平房的正房1比1(楼房套内面积1比1)、偏房1比0.5的比例确定;应补偿套内面积对应的公摊面积按照公摊为22%(选择产权调换的据实计算)确定。上述套内面积与公摊面积之和为被征收人应补偿面积。被征收人房屋价值为“应补偿面积×评估单价”与附属物补偿之和。
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人按照评估机构确定的房屋价值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
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只能选择一套产权调换房屋(原房屋面积超过产权调换房屋最大户型面积的除外)。
被征收人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范围和标准选择的房屋,其公摊面积大于原被征收房屋公摊面积部分的价款,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
被征收人超出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范围和标准选择的产权调换房屋,其超出的套内建筑面积及其对应的公摊面积的价款按产权调换房屋市场价计算价款,由被征收人承担。
被征收房屋是按政府规定资金标准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的,参照《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对于主干道两侧从事经营活动的住宅类房屋,房屋所有权证书、营业执照(取得时间1年以上)登记地点一致的,在住宅房屋评估价值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补偿,但最多不超过实际用于营业的建筑面积部分房屋评估价值的10%。
对于不在主干道两侧单位或个人自行进行生产经营的房屋,根据房屋原性质(办公、宿舍楼、住宅、厂房车间)参照住宅类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补偿标准进行合理处置或补偿;租赁给他人进行生产经营协议未到期的,出租方与承租方自行解除租赁协议,对出租方参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住宅类房屋的补偿标准进行合理处置或补偿。
(二)征收非住宅类房屋的补偿: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价格,参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被征收非住宅类房屋在主干道两侧(沿街门头房)的,其价值的确定还应遵循以下原则:应补偿面积按照沿街房屋主体建筑面积1比1、附属房1比0.5的比例分别确定。被征收人房屋价值为“(沿街房屋主体建筑面积×沿街非住宅房屋评估单价)+(附属房建筑面积×0.5×住宅类房屋评估单价)”与附属物补偿之和。
#p#分页标题#e#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确定的价值向被征收人支付补偿金;可以实行产权调换的,应当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价值与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结算价款。
被征收房屋是按政府规定资金标准出租的公有非住宅房屋的,参照《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五、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预评估价格及各项费用标准
(一)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预评估价格:
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预评估价格由该项目征收评估机构另行公示。
(二)搬迁费等费用标准:
搬迁费、临时安置费、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偿费以及其它费用:
1、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住宅房屋每平方米15元,非住宅房屋按照每平方米20元,一次性支付。
2、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过渡期限内每月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计算,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计算。临时安置费根据过渡期限据实核算,被征收人搬迁腾空房屋后先期支付24个月。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以上标准一次性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费。
3、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沿街商业房)建筑面积计算,一层每平方米240元、二层及以上每平方米192元。
(三)奖励标准:
1、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前10日(包括第10日)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规定时限内交验空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给予奖励费;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前15日(包括第15日)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规定时限内交验空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给予奖励费;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前20日(包括第20日)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规定时限内交验空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给予奖励费;在享受奖励的期限内未能签约或未在规定时限内交验空房的不予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在享受上述签约腾空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其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0 %奖励。
2、征收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前10日(包括第10日)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规定时限内交验空房的,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的5%给予奖励;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前15日(包括第15日)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规定时限内交验空房的,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的3%给予奖励;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前20日(包括第20日)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规定时限内交验空房的,,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的1%给予奖励;在享受奖励的期限内未能签约或未在规定时限内交验空房的的不予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在享受上述签约腾空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其被征收房屋价值的25 %奖励(该奖励仅适用于拥有沿街非住宅类房屋的被征收人,其他非住宅类房屋奖励标准为其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0%)。
(四)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标准:
被征收房屋的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结合《济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济阳政字【2016】6号文)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六、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的补偿方案
(一)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建筑面积小于47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以下简称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进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者按建筑面积47平方米进行货币补偿。
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47平方米的补偿价值进行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存在差价的,应当结清房屋差价款。
(二)享受住宅最低套型面积的被征收人的认定,按照被征收人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资格有关规定予以确认。
七、选择产权调换方式补偿的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一)搬迁过渡方式:由房屋征收部门发放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自行寻找过渡用房。
(二)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搬迁腾空房屋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
八、未登记房屋的认定和处理
#p#分页标题#e#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房屋,由“县认定工作小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出具认定结论。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依据相关规定给于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九、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位置、户型及面积
产权调换房源:产权调换的房屋拟位于新源大街以南、闻韶街以北、经六路以西、华阳路以东区域内。
住宅类户型面积分别为60平方米、80平方米、100平方米、120平方米、140平方米。
非住宅产权调换房屋待规划设计完成后结合实际确定。
十、其它事项
(一)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后,要保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暖气设施、煤气管网线及各类用表,以保证公共安全,防止煤气、水电等安全事故发生。
(二)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三)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做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济阳在线)
作者:中立达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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